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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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5-10-31 1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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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探望权,其相关条款具体如下所示:

第壹点,行使探视权权利的监护人应为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并未实际承担抚养职责的父亲或母亲;第贰点,探望权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个人基本人权之一;

第三点,在父母双方协议离婚或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探望权这一特定权益;

第四点,在实施探望权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和影响。

《民法典》靠前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多少次

探视权一月几次,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民法典》靠前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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