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贷款要不要换LPR基准要考虑这三个因素

核心观点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启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的转换工作。3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主要大中型银行共同发布公告,声明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正式开始,并且对定价锚转换的诸多要点进行了细化。本篇将对本次定价基准转换涉及的贷款总量以及对银行影响进行全面解读。

哪些贷款可以转换?总量大约有多少?本次涉及贷款总量约56.4万亿元左右,涉及贷款需要满足:①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经发放,或者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②须为浮息贷款,固定利率贷款不在转换范围内;③浮息贷参考的利率须为贷款基准利率。本次存量浮息贷基准转换涉及贷款的总额上限大约有94万亿元左右,依据2018年上市银行年报,未到期贷款中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贷款总量大约占全部贷款的40%左右,因此我们推测本次基准利率改革涉及贷款总量约在56万亿元左右。个人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贴息部分、扶贫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助学贷款暂不转换。重定价日约定越灵活,手续办理越简便,客户转换定价基准的动力越强,大型银行零售客户仅用手机即可办理手续,部分大行还允许零售客户重新约定重定价日,这部分信贷转换动力最强。

个人手中贷款要不要换LPR基准?要不要尽快更换?考虑三个因素:①个人收入现金流预期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经济波动同居民收入、贷款利率的波动基本是一致的,如果居民工作性质决定其收入波动比较灵活,经济好则收入增长,那么将贷款转化为LPR基准也未尝不可;如果收入性质比较固定,增长幅度很有限,那么将贷款利率转化为固定利率也有一定优势。②短期内是否应当尽快更换基准的问题,主要考虑重定价日安排。如果贷款发放日正巧位于3月至12月之间,那么尽快更换贷款定价基准至LPR报价并最大可能的享受LPR未来下行带来的利息减免是理性选择;如果贷款发放日位于1月至3月之间,那么将1月1日定为重定价日更加有利。③贷款剩余期限较短或者有提前还款倾向的贷款应当更换。

来源于: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4-05-04 13: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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