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01 00:33:25
1、欠税期限在30天以内,滞纳金按欠税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
2、欠税期限在30天左右,但不得超过90天,税款滞纳金按欠税款金额的千分之十收取;
3、欠税期限超过90天,滞纳金按欠税金额的千分之十五收取;
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责令纳税人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欠税金额的千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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